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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不论确保人陈某否展开申辩,法院对确保期间否已多达的事实应该依职权主动审查,进而确认否减免确保人的确保责任。2016年1月20日,王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誓约还期日为2017年1月20日,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写了“担保人陈某”。
借款届满后,刘某多次去找王某催讨欠款,但王某仍然并未交还。2018年1月18日,刘某控告拒绝王某交还借款20万元,陈某分担确保责任。陈某接到通报后,并未出庭应诉。
发问:担保人陈某并未声请行使抗辩权,其否不应分担确保责任?法院能否必要被判其减免担保责任? 【律师答案】 不论确保人陈某否展开申辩,法院对确保期间否已多达的事实应该依职权主动审查,进而确认否减免确保人的确保责任。明确理由如下: 一、确保方式的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保方式分成一般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一般确保是指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誓约,债务人无法遵守债务时,由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确保是指当事人在合约中誓约确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分担连带责任的确保。
连带责任的确保人没先诉抗辩权,其与债务人的责任没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满并未遵守债务,债权人可以在确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确保人拒绝遵守债务。本案中,陈某的确保责任是何种方式呢?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确保方式没誓约或誓约不具体的,按照连带责任确保分担确保责任。
”陈某与王某、刘某并未对确保方式展开具体的誓约,只是非常简单标明担保人,因此,本案中,陈某的确保方式不应确认为连带保证责任。二、确保期间的审查 陈某确认为连带保证责任就必定要分担连带偿还责任呢?不必定。《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律债务遵守期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
在合约誓约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确保期间,债权人并未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确保人减免确保责任。”本案中,陈某并未对确保期间展开誓约,其确保期间不应自律债务遵守期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主债务届满日为2017年1月20日,经过六个月,债权人刘某并未拒绝确保人陈某分担确保责任,陈某的确保责任减免。
确保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再次发生终止、中断、缩短的法律后果。基于确保期间歼灭本体性权利、期间恒定的特征确认确保期间为除斥期间,确保期间经过后,确保人分担的确保债务即行减免。因此,无论确保人否展开正当理由申辩,人民法院必需依职权主动审查确保期间否经过。
本案中,在刘某没证据证明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陈某主张确保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不应确认陈某的确保责任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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