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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可以反对。陈某保险费的利息2万元在王某的借贷金额中应予以冲抵,借贷时无利息的誓约,王某只需偿还债务借款本金18万元。陈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由王某借贷。
借条未约定利息。后李某拒绝陈某需缴纳利息,陈某按月利率2%缴纳了五个月利息后并未再行保险费任何款项。
李某诉至法院,拒绝陈某偿还债务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缴纳利息,王某分担连带偿还责任。陈某接纳利息,王某则主张借条未约定利息,不应在其借贷的金额中扣减陈某保险费的利息2万元,剩下18万元为其借贷的本金。
发问:王某否可以减免2万元利息?只借贷18万元的本金? 【律师答案】 可以反对。陈某保险费的利息2万元在王某的借贷金额中应予以冲抵,借贷时无利息的誓约,王某只需偿还债务借款本金18万元。明确理由如下: 《担保法》第13条规定,确保人与债权人应该以书面形式议定确保合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第30条规定,确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不作了变动,予以确保人表示同意的,如果减低债务人的债务的,确保人仍应该对更改后的合约分担确保责任,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确保人对减轻的部分不分担确保责任。
本案中,借条并未写明借款不存在利息誓约,虽然借款人陈某之后接纳向出借人李某缴纳利息,但担保人王某在签署借贷时并无利息的誓约,事后对利息也并未展开新增借贷。出借人李某与借款人陈某誓约按月利率2%计算出来利息,是对借条中未约定缴纳利息的借款新的誓约了利率,在予以确保人王某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因该变动内容显著减轻了借款人陈某的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保人王某对减轻的债务,即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不分担确保责任。虽然陈某接纳偿还债务的五个月利息2万元是偿还债务的借款利息,但对担保人王某而言,因其对借款期内的利息不分担担保责任,故该2万元不应冲抵其不应分担偿还债务的借款本金20万元。
冲抵后,王某对剩下的18万元借款本金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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